章程(2019年12月1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郑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郑州物协”,英文译名: Zheng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Institute,缩写: ZZPMI。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郑州市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产业领域的单位和专业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开展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
本会以“做行业信赖、政府认同、社会尊重的物业管理专业社团组织”为发展愿景,以“筑牢行业根基、维护行业利益、激发行业活力、弘扬行业价值、推动行业发展”为使命,秉承“文明和谐、诚信自律、智慧创新”的核心价值观,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和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反映行业愿望诉求、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本会依法开展活动,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郑州市民政局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实行聘任制。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高新区交子大道383号中海国际中心F座304室,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具有自律协调、调查研究、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学习交流、监测评估、咨询服务等基本职能。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有:
(一)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诉求,及时反映行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准则,规范会员行为,调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三)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制定,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委托,开展调查研究和课题攻关。
(四)开展行业宣传引导。依照有关规定创办行业媒体平台,开展行业宣传策划活动,编撰发布物业管理相关文集汇编、学习材料、规范指引文件等,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五)开展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培训师资队伍和专业人才库,健全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执业行为监督和披露等机制。
(六)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建立科技创新激励、先进技术共享机制,促进现代科学技术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促进经济、技术、资源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七)开展行业品牌建设。建立行业品牌培育、评定、推介和管理机制,开展行业创先评优、示范标杆培育建设等活动,开展经验技术、发展成果交流及各类研讨、论坛等活动。
(八)开展市场信息咨询服务。开展物业管理市场相关信息监测、分析和发布,为相关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按规定开展资格认定、水平评价、专业认证、信用评价等工作。
(九)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开展学习交流提供协调联络服务,根据需要举办行业性、区域性交流活动,促进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领域、相关行业的交流合作。
(十)开展社会公共服务。积极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推动城市营商环境改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引导会员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符合社会团体宗旨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本会业务范围中需要取得相应许可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会欢迎物业管理及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从业人员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本会会员和担任本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
(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非中国公民;
(八)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协助本会开展行业发展、信息统计和调查研究等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本会会员应严格遵守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准则及有关自律管理制度。
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自律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约谈劝诫、内部通报、公开谴责、开除会籍等行业惩戒。
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2年以上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受到本会开除会籍处理的;
(四)出现本章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时,本会秘书处将注销原会员所持会员证,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建立会员档案,对会员基本信息、发展情况、执业行为进行动态记录和管理。会员有关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及会费管理办法;
(七)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员数量超过800名时,可以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会员代表数量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另行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数量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爱行业,关心协会发展,遵守本会章程,模范履行会员义务;
(五)无违法经营执业行为,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六)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负责人,决定秘书长的任命和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八)领导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自律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可在届中增补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负责人。
理事会可以根据本会工作需要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高级顾问,聘任专职副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协会理事会实行单位任职制,专职职务除外。理事职务一般由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任。
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出任相应职务,同为常务理事单位、副秘书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的,职务出任人应为同一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职务出任人应保持相对稳定。理事单位需调整职务出任人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调整。理事单位的职务出任人调整的,其他相应职务一并调整。
职务出任人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理事单位应予以调整。无法调整或拒不调整的,经理事会通过,罢免其理事职务。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不召集或无法召集的,由会长委托,或者由五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推举本会其他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会议。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调整事项。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者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者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履职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或任命。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缺位时,由执行会长代理会长职务至新的会长产生;监事长缺位时,由监事会推选1名监事代理监事长职务至新的监事长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通过,并书面报郑州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处理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二)协助会长检查本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情况,处理秘书处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全面工作,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提名专职副秘书长、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相同。
监事会由3至5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 监事在本会会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中产生。
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负责人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情况;
(二)监督本会章程、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及其他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
(五)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自律管理制度,损害本会合法权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有权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六)每年就本会民主制度建设、自律诚信建设、财务资金管理等事项执行情况等的监督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郑州市民政局。
监事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协会其他重要会议。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本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本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本会健康发展;
(三)支持本会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五)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七)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要事项民主决策制度,议事决策办法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郑州市民政局或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和常设办事机构
第五十三条 本会根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划分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郑州市范围内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五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根据本章程和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工作规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属于本会内部的组织机构。秘书处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订和执行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本会日常业务;
(四)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五)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审查批准入会或退会;
(六)会长、执行会长和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按照专业化、职业化和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必要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参照本会业务领域的市场平均水平,保险、福利待遇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照下列标准收取会费:
(一)副会长单位:12000元/年;
(二)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单位:8000元/年;
(三)理事、监事单位:5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2000元/年。
会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投入人承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郑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市民政局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经郑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郑州市民政局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6日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郑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